作者:錢戎
導讀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因此,獨創性是認定是否構成作品的實質性構成要件。根據司法實踐,服裝作為美術作品受保護,有些保護的是服裝的款式,有些保護的是服裝的圖案設計,本文將重點探索服裝圖案設計作為美術作品受保護的獨創性認定標準。
一、
引例
在《幾何圖案拼接簡約復古系列》美術作品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中,該系列美術作品共5幅,均已獲得廣東省版權局頒布的作品登記證書,作品整體設計風格是由等腰三角形、四邊形、梯形等幾何圖形色塊拼接組成,案涉兩個美術作品的獨創性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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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作品袖口到領口處是一個完整的色塊,衣擺到胸口處是一個完整的色塊,中間部分由V字形狀圖形分成上下兩個部分,共選用三個顏色的色塊拼接,形成了獨特的形狀拼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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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作品左邊袖子是一個色塊,左袖口與袖子顏色撞色,右邊袖子到衣領部分、與衣擺到衣服中間是同一個色塊,與左袖口顏色一致,連接左右袖口的是平行四邊形帶狀圖形,與左袖身顏色一致,中間部分是等邊三角形圖形,分割了左袖、衣擺和衣領部分,整體設計采用等邊三角形、平行四邊形等形狀的拼接,非對稱設計能夠更加彰顯個性。 |
本案中,被告銷售的侵權產品樣式與上述美術作品樣式完全相同,因此,原告提起訴訟,主張被告侵犯原告對上述美術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庭審中,上述美術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意義中對作品獨創性的要求是本案被告主要的答辯觀點,也是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被告認為原告使用的等邊三角形、四邊形均是服裝設計常規元素,為了證明案涉服裝不具有獨創性,兩被告舉證了其認為在原告作品創作完成之前,市場上已經存在的類似服飾(見下圖),主張原告作品并不是獨立創作完成,本案經過兩審法院審理現已結案,判決結果暫時按下不表。筆者檢索了各級各地法院認定服裝屬于美術作品具有獨創性的案例,我們先來看看司法案例中對服裝獨創性的判斷標準。
二、
獨創性作為作品的構成要件,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標準尚未統一,對于服裝類型美術作品的獨創性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該種觀點對獨創性標準要求較高,必須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才構成作品。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2021)滬73民終880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保護的實用藝術品應當具備‘獨創性’,即達到一定水準的藝術創作高度,否則不但會使對一定美感的實用品予以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制度設計落空,過低的創作高度還會影響公共設計元素在服裝設計上的正當使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涉案服裝連體褲及拼色西裝均不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誠然,上訴人涉案服裝連體褲、拼色西裝由于其剪裁、腰間撞色裝飾扣、對輯線等設計使得涉案服裝連體褲、拼色西裝具有一定美感,該設計中具有美感的藝術部分可以在觀念上獨立于其實用功能,但該剪裁、腰間撞色裝飾扣、對輯線的設計僅是將服裝設計中的剪裁、腰間撞色裝飾扣、對輯線的慣常設計元素予以簡單的組合,尚未達到一定水準的藝術創作高度,并不符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
該種觀點認為,獨創性體現的是作者個性,只要作品體現了作者個性即具有獨創性。在2021年重慶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2021)渝0192民初994號判決中,涉案服裝主要使用的圓形波點圖案,設計較為簡單。對此,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的《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見下圖)服裝,采用太陽裙版型結合黑白波點圖案,裙子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為白底黑色波點圖案,其余為黑底白色波點圖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豎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對比色彩的拼接,其獨特的拼排組合,均體現出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設計、布局等創造性勞動,體現了一定的設計理念和美感?!秷A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采用太陽裙版型結合黑白波點圖案,給?以時尚與復古的雙重美感,具備一定的審美意義。因此,《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具有審美意義,具備美術作品的藝術創作高度。”
在論述服裝中使用的常規設計元素圓形波點圖案是否具有獨創性時,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特別指出“雖然原告《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中黑白波點圖案、太陽裙版型等均是服裝設計常規元素。但是,首先,波點的全稱是波爾卡圓點(PolkaDots),一般是由同一大小、同一顏色的圓點以一定的距離均勻地排列而成。波點圖案設計要素包括元素組成、色彩構成和排列布局。設計要素可分解為元素種類、元素大小、色彩數量、色彩對比度、排列方向、排列密度等類目。波點圖案元素組合豐富,色彩搭配多樣,排列方式多元,要素排列組合呈現獨特風格。其次,原告將上述元素組合并設計涉案《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該過程包含著作者的取舍、選擇、設計、布局等創造性勞動,符合我國著作權法有關作品獨創性要求,應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span>
從上述認定我們不難看出,涉案服裝中使用的圓形波點圖案雖然屬于服裝設計常規元素,因體現了作者在創作過程對圖形設計、顏色拼接、元素與布局的選擇與取舍,體現了作者特有的個性,法院認定具有獨創性。
該種觀點認為,獨創性需具備最低限度的創造性。在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6)粵0303民初11248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只要圖形本身具有一定的美感,是有獨創性的點、線、面和各種幾何圖形的組合,即使藝術水平較低,仍然可以成為作品?!痹谏綎|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民終931號判決中,法院認為:“著作權法要求的獨創性,是指獨立完成并具有創造性,即與前人的作品相比,具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即可?!?/span>
三、
實務關于作品獨創性的標準還不統一,那么在認定服裝類型美術作品獨創性時具體應當采用何種標準呢?
筆者認為,具有一定“藝術創作高度”和“最低限度的創造性”標準都是對創作用以“高”標準或者“低”標準的要求,但是“創作高度”本身就是一個不確定的標準,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均無法達成一致,且永遠不會達成一致,因此,以不確定的概念確定認定標準是十分不恰當的。特別是受不確定性標準的影響,判斷作品獨創性高低時,往往會受日常生活經驗的影響,比較者往往會不自覺地以創作過程復雜、投入的勞動多、作品價值大、作品質量高、藝術性強等作為衡量獨創性高的因素,極易滑向價值決定論,從而違背獨創性的基本法理。
從前述生效案例中我們可以得出,“作者個性”標準考察的是作品中是否包含作者的取舍、選擇、設計、布局等創造性勞動,相比“創作高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判斷上的主觀性因素,在具體判斷時,著眼點是判斷作品中有無作者個性,而非作者個性的多少。
作品是創作者智慧的結晶,從引例案件也可看出,雖然被告舉證了其認為的市場在先同類產品,但與涉案服裝仍存在明顯區別。誠然,被告舉證服裝與案涉服裝使用的都是幾何圖形的常規設計元素,但最終呈現效果的不同恰恰體現的就是作者個性化的選擇,不能因為設計較復雜的作品體現了較高程度的智力勞動認為是創作,設計較簡單的作品體現了較低程度的智力勞動不是創作。只要體現了作者選擇、設計、取舍的過程,體現了個性化的選擇,就應當認定具有獨創性。
從本質上說《著作權法》是為激發公眾的創作熱情,如果對獨創性要求較高,將不利于促進知識傳播與創新,推動文化發展與繁榮。這一觀點在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粵民終2977號判決中予以了論述,同時,深圳市中院特別強調了不應當以藝術價值作為認定是否具有獨創性的標準:“在評判某一智力勞動成果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時,不應以該成果的文學、藝術或者科學價值來作為其能否構成作品進而獲得著作權保護的前提。亦即只要是某人獨立創作完成,通過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使創作成果產生一定的視覺審美效果,就應判定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相應獲得著作權的保護?!?/span>
四、
服裝類型的美術作品還應滿足藝術性與實用性相分離的標準
除了《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根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及我國適用《伯爾尼公約》的相關規定,一部分美術作品還可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保護,實用藝術作品屬于美術作品的分支。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實用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還應滿足實用性與藝術性相分離的標準。
服裝的實用功能屬于思想范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僅僅在于其藝術性,因此,服裝類型的美術作品符合《著作權法》保護,應符合實用性與藝術性相分離的標準,即改變服裝中的藝術性方面,不會導致其實用性受到影響。在(2021)渝0192民初994號判決中,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認為:“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除同時滿足關于作品的一般構成要件及其美術作品的特殊構成要件外,還應滿足其實用性與藝術性在物理上或觀念上可以相互分離的要件。兩者物理上可以相互分離,即具備實用功能的實用性與體現藝術美感的藝術性可以在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單獨存在;兩者觀念上可以相互分離,即改動實用藝術品中的藝術性部分的設計,不會影響其實用功能的實質實現?!?/span>
五、
總結
回到前文《幾何圖案拼接簡約復古系列》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本案經過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兩審均未認定涉案服裝屬于《著作權法》作品。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服裝僅由直線分割出規則的幾何圖形組成,整體圖案并未體現作者在美學領域的獨特創造力和觀念,不具備美術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二審法院認為:“對于訴爭成衣此類既有欣賞價值又有實用價值的客體而言,能否作為立體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應考量其獨創性是否達到一定標準。上訴人主張其請求保護的美術作品的獨創性在于成衣圖案的撞色設計以及形狀拼接。經查,案涉成衣使用了黑、白、棕三色撞色設計及三角形和平行四邊形的拼接設計,上述設計可能體現了作者一定的創意,在觀念上可以獨立于衛衣的實用功能。但撞色及色塊拼接仍然屬于服裝行業的常規設計手法,從整體而言,上述設計元素在案涉衛衣上的使用方式尚不足以使一般公眾將該服裝成衣視為具有藝術美感的藝術品,其依然屬于主要體現實用價值的普通成衣,故案涉服裝在藝術設計方面的獨創性并不足以使其構成立體美術作品,不能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span>從二審法院論述不難看出,其對獨創性采用的是要求具有一定的“藝術創作高度”,法院認為涉案服裝的設計仍屬于服裝行業的常規設計手法,因此最終未認定具有獨創性。
筆者認為,即便是采用常規元素設計,在經過設計者的取舍、安排、設計后,其體現的也是創作者的智慧結晶,設計較簡單的作品只是其獨創性量較低,影響的應是保護力度的高度,而不是獨創性的有無,且在涉案作品已經獲得版權登記的情況下,訴訟中否定作品的獨創性將非常不利于作者的再創作,也不符合保護創作的大環境。因目前司法對獨創性認定仍未統一標準,此問題預計將在未來一定時間內都存在爭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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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 趙俊杰、胡厚財
作者簡介
錢戎律師,2018年通過司法考試后進入翰銳律所就職至今,擔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熟悉民事訴訟案件的處理,擅長公司法律事務和知識產權確權與維權的工作,具備一定的民商事訴訟以及知識產權案件的處理經驗,力求為客戶提供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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