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2017年全國統一高考數學試卷(文科)的解析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等爭議,菁優公司與豆丁公司對簿公堂(再審案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再171號)。
一
案情概要
原告深圳市菁優智慧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菁優公司”)是一家專注于中小學題庫開發的互聯網上市公司,被告為豆丁網的運營主體豆丁世紀(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豆丁公司”)。菁優公司訴稱被告豆丁網www.docin.com提供用戶下載的《2017年全國統一高考數學試卷(文科)(新課標Ⅰ)》文檔內容與其享有權利的《2017年全國統一高考數學試卷(文科)(新課標Ⅰ)參考答案與試題解析》的文檔內容相同,豆丁公司侵害其信息網絡傳播權。豆丁公司從高考數學試題解析與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關聯,以及平臺性質與應否擔責等方面給予了答辯,不同意菁優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二審法院以及再審法院的裁判說理存在不同。
二
法院觀點
三
爭議問題
在該案中,高考數學試題解析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之一。菁優公司認為,試題解析的解題思路是委托專人進行試題分析、解答、點評及相關資料的編寫,凝聚了創作人對試題的理解,系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構成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應獲得著作權法保護;豆丁公司則認為,數學真題解析具有先天局限性,達不到創作高度,不具有獨創性,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進而無法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各審級法院對此問題的裁判說理不盡相同:一審認為“構成”作品,二審認為“不屬于”作品,再審認為“可以構成”作品。
四
法律分析
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構成要件的指引,在2020年第三次修改《著作權法》前后,發生了一些微妙變化:
2013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指引,某項素材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二是“具有獨創性”;三是“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2020版《著作權法》第三條指引,某項素材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亦須滿足三個條件,前兩個條件與《實施條例》的指引一致,而第三個條件則調整為“能以一定形式表現”(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可復制性”或“可固定性”的要件或將成為歷史)。
高考數學試題解析作品包含兩部分,即試題+解析。試題本身一般不屬于著作權法重點考慮的問題,但試題的選擇和排列如果有獨創性,則可以構成匯編作品。試題解析部分如滿足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構成要件,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領域知名的“思想/表達二分法”(idea-expression dichotomy)可以簡單理解為,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本身,只保護對思想的表達。
一般而言,單個題目的解題思路很難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盡管解題思路本身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但是對于解題思路的表達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創作者對解題思路進行分類整理,比如按測試點、按所對應的公式或者定理、按易錯項、按歷年集中難點等分類整理,并在此基礎上對試題進行編排,那么這種分類、整理和編排就體現出了獨創性并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現,此時,高考數學試題解析符合著作權法對作品構成要件的指引,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進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附一:文章系修訂重寫,首次寫作發表在《華南版權》公眾號(2018年,趙俊杰、江珊:《以案說法|考卷解析的版權保護》)。
附二: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構成要件的規則索引
1、《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修訂版)第二條
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2、《著作權法》(2020修正版)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附三:各審級判決書索引案號
1、一審判決: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7)粵0305民初18504號
2、二審判決: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終11888號
3、再審判決: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再171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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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俊杰,執業律師,高級合伙人。從業以來,一直致力于知識產權與競爭壟斷法的研究與實踐。目前系《民商法實務精要》系列圖書(北大社/民主法制社)評審團成員、廣東省版權保護聯合會監事、廣東省企業千名知識產權高管培訓班講師、2022年深圳市知識產權專家庫專家、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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