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欣
GUIDE
導讀
”商標,商標內容為從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有效期至2024年7月6日,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包括飯店、餐廳等。第1498期商標轉讓公告顯示,2016年4月6日,該注冊商標轉讓給了萬翠堂公司。
”商標,商標內容為左側是帶有云朵狀的花椒圖案,右側是橫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樣,有效期至2026年9月6日,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包括飯店、餐廳等。
”商標,商標內容為上方帶有云朵狀的花椒圖案,中間為橫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樣和豎向排列的砂鍋魚,下方為QINGHUAJIAOSHAGUOYU拼音字樣,有效期至2028年6月20日,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包括飯店、餐廳等。
在(2021)川知民終2153號案件中,萬翠塘公司將龍泉驛區龍泉街辦饞貓魚火鍋店(下稱饞貓魚火鍋店)訴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饞貓魚火鍋店在店招、美團網站上停止使用“青花椒”字樣并賠償經濟損失合理開支,一審法院支持了萬翠塘公司的訴訟請求,饞貓魚火鍋店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撤銷了一審判決,并改判駁回了萬翠塘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理由歸納如下:
(一)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
本次訴訟之時,萬翠堂注冊在43類上的“青花椒”系列商標仍舊處于有效狀態,當然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青花椒”商標的弱顯著性特點決定了其保護范圍不宜過寬,否則會妨礙其他市場主體的正當使用,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由于調味料與菜品以及飯店、餐廳服務之間的天然聯系,使得涉案商標標識和含有“青花椒”字樣的特色菜品在辨識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極大地降低了涉案商標的顯著性,幾乎難以起到通過商標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
萬翠堂公司在其自身的官網宣傳推廣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鍋魚&招牌青花椒味”,其實也是強調“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點,萬翠塘提交的其他證據也不能證明涉案商標經過使用為公眾所熟知。
(三)饞貓魚火鍋店對“青花椒”字樣的使用系正當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1、使用方式存在差異:饞貓魚火鍋店使用的標識并沒有將“青花椒”突出使用,與萬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標存在明顯差異。
萬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標分別是豎行排列的“青花椒”文字商標以及由“青花椒”文字加圖案構成的圖文組合商標,其中“青花椒”是其商標的主要文字和呼叫部分。雖然饞貓魚火鍋使用的店招和網站店鋪名稱上使用的標識中包含“青花椒”,但其實體店店招上的“青花椒”字樣左上方附加“饞貓”,“青花椒”之前使用“重慶”二字,后面帶有“魚活魚自助”文字,“青花椒”與“重慶”“魚活魚自助”在字體、字號、色彩、高度等方面均保持一致;在其美團網站店鋪名稱上的“青花椒”字樣前面附加“重慶”二字,后面帶有“魚火鍋(文景街店)”文字,“青花椒”與“重慶”“魚火鍋(文景街店)”在字體、字號、色彩、高度、字間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均沒有將“青花椒”三個字單獨突出使用,與萬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標存在明顯差異。
2、描述性使用+經營慣例:饞貓魚火鍋店使用的標識中的“青花椒”字樣系對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魚火鍋中含有青花椒調味料的客觀描述,并非商標性使用,其使用方式亦符合經營慣例。
在我國民間,將特色菜品名稱直接標注在餐館店招上,是一種慣常做法,特別是在川渝地區以川菜為特色的眾多中小微餐館,無論是店招、店名還是菜單上使用“青花椒”字樣,相關公眾都習慣將其含義理解為含有“青花椒”調味料的特色菜品。本案中,饞貓魚火鍋店使用的標識完整而清晰地向公眾表達了其向消費者提供的菜品特色,該標識中包含的“青花椒”字樣是對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魚火鍋中含有青花椒調味料的客觀描述,并非商標性使用,該使用方式亦符合經營慣例。
3、使用區域合理:萬翠堂公司目前經營活動范圍主要在上海、江蘇地區,涉案商標在川渝地區并不為相關公眾所熟悉。
饞貓魚火鍋店主觀上沒有攀附萬翠堂公司涉案商標的意圖,相關公眾一般也不會將其與遠在上海的萬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標聯系起來;饞貓魚火鍋店實體店店招和美團網站店鋪名稱上的“青花椒”字樣不具有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亦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其正當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萬翠堂公司作為餐飲行業經營者,亦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行使權利,對饞貓魚火鍋店就“青花椒”字樣的正當使用和誠實經營行為,無權干預和禁止,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2022年3月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報告提及,最高法2021年審結壟斷案件49件、不正當競爭案件7478件,其中特別明確“青花椒”等“碰瓷式維權”不受保護,對相關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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