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恰逢2020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翰銳律所精心挑選出2019年經辦的6件典型案例,涉及商標、專利和不正當競爭。其中部分案例已入圍“2019嶺南知識產權訴訟優秀案例”和“2019年度廣東知識產權保護協會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下面快來跟隨小編一起看看吧。
1、克諾爾?伯萊姆斯股份公司訴衡水永信制動材料有限公司、克諾爾制動系統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重復訴訟、陷阱取證、人格混同等疑難問題的認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知民終43號】
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我方的觀點,全面改判,撤銷一審判決,判決各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共同承擔賠償等責任。本判決取得了理想的效果,特別是在不利的形勢下成功實現訴訟逆轉,為克諾爾后續的市場維權打下了良好基礎。
2、深圳市康佳智能電器科技有限公司與呂伯庚、嵊州市博能電器有限公司及浙江帥郎電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共同商標侵權的認定【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6民初301號】
案情簡介:我所接受原告深圳市康佳智能電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康佳公司)委托,代理其與呂伯庚、嵊州市博能電器有限公司及浙江帥郎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帥郎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原告康佳公司是康佳集團下的子公司,專門生產廚衛電器及家用電器,獲康佳集團許可使用“康佳” “KONKA康佳”等注冊商標,旗下的“康佳”品牌產品曾先后獲得國內外大獎,具有較高知名度。
后原告發現,一家名為“新昌縣康佳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昌康佳公司)的企業未經許可擅自生產銷售突出使用“康佳”“KQHJ下康隹”標識的燃氣灶、抽油煙機等產品,在其運營的博客、網頁、產品介紹中突出使用“康佳”等標識, 使用“康佳”字號登記注冊企業名稱?!癒QHJ下康隹”商標的注冊人為帥郎公司,被告實際使用時擅自改變該商標的表現形式為“KQHJT?康隹”,使整體表現形式與原告商標更為接近。新昌康佳公司獲知原告采取維權行動后,惡意注銷公司企圖逃避法律責任。帥郎公司與新昌康佳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宣傳聯系人、聯系方式及地址上存在混同和交叉現象,兩公司存在密切的關聯關系,原告起訴要求帥郎公司與新昌康佳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帥郎公司應對新昌康佳公司的侵權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最終支持我方訴訟請求,判決帥郎公司對新昌康佳公司的商標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中一方侵權主體注冊與權利人字號相近的企業名稱,另一方侵權主體注冊與權利人商標高度近似的商標,兩公司共同配合使用上述標識,是典型的關聯企業共同侵權的案件。我所律師對兩公司的關聯關系及共同行為表現進行表格化梳理。法院最終基于兩者在宣傳中多個信息具有重疊,兩公司股東、高管具有交叉任職、注冊商標許可使用關系,認定帥郎公司對侵權行為屬于明知,卻為其提供便利,構成幫助侵權,因此帥郎公司應當對新昌康佳公司的商標侵權的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在侵權主體企圖通過惡意注銷逃避法律責任的情況下,我所律師通過大量的證據及準確的法律依據,使其關聯的侵權主體承擔連帶責任,實現了委托人的訴訟目的。
本案也是典型的不規范使用注冊商標制造混淆的案件。帥郎公司申請注冊“KQHJ下康隹”商標,規避商標審查規則,被告實際使用時不規范使用商標的形式,擅自改變為“KQHJT?康佳”,制造混淆的效果,試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我方訴訟中對被告的商標使用表現形式進行梳理,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使用“KQHJT?康佳”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3、維他奶(上海)有限公司與佛山市粵家園飲料有限公司、廣州市天河區珠吉澤杰飲料批發部和施露安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的認定【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9)粵73民終6452號】
案情簡介:我所接受原告維他奶(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與被告上訴人(一審被告)佛山市粵家園飲料有限公司、被告廣州市天河區珠吉澤杰飲料批發部和施露安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原告生產及銷售的“維他奶VITAS0Y”豆類飲料產品,經過其及關聯公司長期、持續的使用及廣泛宣傳,已在飲料行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同時,前述產品使用的包裝、裝潢,即“236毫升瓶裝維他奶豆奶飲料,瓶身從上至下呈狹窄-寬-內收形狀,瓶頸處有帶狀紅色圖案,瓶身中上部前后有兩個橢圓形的紅色標貼,內分別標注有白色字體“維他奶”“VITASOY”, 瓶身下方為多條均勻分布的凸出的波形豎紋”的包裝、裝潢,設計獨特,早已成為行業內有一定影響的特有包裝、裝潢。
經調查發現,兩被告生產、銷售的豆奶飲料等產品上使用的包裝、裝潢,與原告具有一定影響的特有商品包裝、裝潢極為接近。為此原告起訴兩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后一二審法院均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特別是,涉案商品包裝、裝潢的設計相對簡約,以透明玻璃瓶身和兩個標貼為主,需要通過大量證據證實其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從而能夠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相比于以往類似判決,一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均明確并擴展了原告涉案產品包裝、裝潢的保護范圍,準確認定了涉案產品的包裝、裝潢的顯著特征包括形狀、圖案、顏色、文字及其組合,但文字內容應與裝潢相分離,獨立認可了不包含文字在內的包裝、裝潢也應當予以保護,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文字標識在內容上雖與我方產品不同,但不影響作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相對于 此前部分將商標、文字標識的內容等因素與商品裝潢一并考慮結合保護的在先判決,這實際上擴展了權益的保護范圍,為涉案維他奶產品的后續維權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4、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與青島雷士頂電器有限公司、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企業名稱與商標沖突的認定【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4民初16452號】
案情簡介:我所接受原告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雷士)委托,代理其與被告青島雷士頂電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原告發現,青島雷士頂電器有限公司(后更名為青島馳驛寧電器公司,以下簡稱青島雷士頂)未經許可,在拼多多平臺上開設網店,銷售帶有“青島雷士”、“青島雷士頂”、“ ”標識的照明產品,上述標識與惠州雷士所有的“”、“
”、“
”、“
”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同時青島雷士頂的企業名稱中完整包含“雷士”,并在商品及推廣中使用。為此,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青島雷士頂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審理后,認定惠州雷士的“雷士”字號具有較高知名度,青島雷士頂使用“青島雷士”等近似標識以及使用“雷士頂”字號作為企業名稱,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青島雷士頂賠償42萬元,并登報消除影響。
典型意義:本案是典型的企業名稱與商標沖突,雖然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分屬不同的權利類型,但如果注冊使用企業名稱本身具有不正當性,足以造成市場混淆的,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本案 “雷士頂”字號完整包含了“雷士”二字,其侵害了惠州雷士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字號權益,也侵害了惠州雷士的注冊商標權,違反了不正當競爭法的誠信原則,法院認定青島雷士頂使用其企業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我所結合電商平臺的銷售數據及銷售價格,向合議庭提供了詳細的被告獲利計算方式,并且提供了同行業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的照明商品的毛利率供合議庭參考,有利于法院以合理的市場標準酌定賠償數額。
5、聯合歐陸家具(深圳)有限公司與惠州市幕朗克家具有限公司、東莞市寶居樂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工業園區英臻薈家居館、蘇州高新區獅山捷凱潔凈經營部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
——重復起訴劃分標準的認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蘇民終1517號】
案情簡介:我所接受原告聯合歐陸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合歐陸公司)委托,代理其與惠州市幕朗克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幕朗克公司)、東莞市寶居樂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工業園區英臻薈家居館、蘇州高新區獅山捷凱潔凈經營部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
幕朗克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是原告的前員工,離開原告公司后,自已成立公司并從事與原告相同的家具行業。后原告發現幕朗克公司銷售的多款家具與原告外觀專利產品幾乎一樣,后委托律師維權。因幕朗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經歷,其本身不僅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意識,而且知悉原告的專利布局,故在銷售侵權產品時就具有極強的戒備心,導致原告兩次分別在幕朗克公司東莞直營店公證取證,以及在蘇州經銷商店公證取證時均未購買到產品實物,僅拍到待售產品的部分圖片。原告先后分別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和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幕朗克公司侵害外觀專利權。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本案還包括起訴了被告東莞市寶居樂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蘇州工業園區英臻薈家居館、被告蘇州高新區獅山捷凱潔凈經營部),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因相同專利同款產品已在廣東法院起訴審理,生效判決書判決幕朗克公司停止侵權和賠償經濟損失,現原告再次要求幕朗克公司停止侵權和賠償經濟損失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本案主張的侵權時間與廣東案時間不一致,廣東案審理不包括本案范圍,故支持原告要求幕朗克公司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請求,改判了一審法院的部分判項。
典型意義:以不同時間段區分不同案件的侵權事實,消除重復起訴的障礙。由于知識產權案件的特殊性,對于侵權范圍、侵權次數、連續侵權行為的認定往往很難。在本案,我們主張兩個案件的侵權事實不存在交叉的時間段,即廣東案主張的侵權事實發生在2018年4月27日之前,而本案主張的侵權事實是在2018年4月28日之后的,兩者時間上沒有重復,屬于獨立的侵權行為,可以分別主張權利,不存在重復起訴的問題。法院最終采納了我方觀點。
——請求權競合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20民終4960號】
案情簡介:我所接受原告中山市東鳳鎮銘發電器廠(以下簡稱銘發電器廠)委托,代理其與被告中山市納寶電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納寶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銘發電器廠與納寶公司簽署了《專利共同使用合同》和《專利實施獨占許可合同》,納寶公司在雙方合同期限內向銘發電器廠的多位經銷商提起專利訴訟,在阿里巴巴知識產權平臺發起專利侵權投訴。同時,納寶公司以專利侵權為由,委托律師向銘發電器廠經銷商發出律師函,要求銘發電器廠的經銷商與納寶公司進行委托加工、購買零部件等合作,并威脅如不配合,將給予差評并在評論顯著位置提醒消費者等方式影響銘發電器廠的經銷商的聲譽。
后銘發電器廠以納寶公司構成合同違約和不正當競爭分別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和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兩案經二審后,納寶公司被分別判決構成合同違約和不正當競爭。
典型意義:本案對于如何確定是否存在請求權競合以及如何確定律師函中捏造事實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問題有借鑒意義。
請求權競合的前提是具有相同的事實,合同違約案針對是納寶公司提起的專利侵權之訴和納寶公司向阿里巴巴平臺投訴的事實,而不正當競爭案針對的是納寶公司向原告經銷商發送律師函的事實,兩案評價的事實不同,不屬于請求權競合。
在納寶公司發送律師函之前,未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發送的律師函內容與事實不符,納寶公司的行為顯然不當。且這種與事實不符的律師函影響銘發電器廠和銘發電器廠經銷售商的商業關系和交易機會,損害了銘發電器廠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審理后最終采納了我方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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