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菲亞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與李新成、李芳侵害商業密秘及不正當競爭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直接適用的認定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2017)粵0112民初740號
案情簡介:我所接受原告索菲亞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與被告李新成、李芳侵害商業密秘及不正當競爭案。 索菲亞公司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為索菲亞公司員工及部分加盟商提供不同的家居設計培訓及家居設計方案、圖紙。上述資料僅供索菲亞內部使用,并不向公眾提供。同時,上述資料為家具的設計和銷售提供了指導與參考,具有實用性,能為索菲亞公司帯來經濟利益,是索菲亞公司重要的商業秘密和商業成果。同時,索菲亞公司訂立了相應的保密制度及與索菲亞公司員工、加盟商簽訂了保密協議,對上述資料釆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的木子品家居店對外銷售索菲亞公司的內部設計、培訓、管理資料,構成侵害商業秘密及不正當競爭案,請求判決兩被告停止侵害商標秘密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經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審理,雖因對資料秘密性的鑒定存在難度,而未直接認定關于商業秘密的訴請,但根據翰銳工作組充分論證相關意見,直接適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定,認定上述資料屬于索菲亞公司的商業成果,應當予以保護,從而判決兩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共同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支出,雙方沒有上訴。 典型意義:(1)本案是直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性一般條款認定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件,判決對反法第二條的適用進行了詳細論述,再次明確了反法第二條的適用條件,即:一是法律對該種競爭行為未作出特別規定;二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因該競爭行為而受到了實際損害;三是該種競爭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或可責性。
(2)本案明確了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資料可以受到法律保護。判決書對本案所涉的商業道德進行了詳細論述,認為具有商業價值的培訓素材、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產品知識等資料是原告的勞動成果,即使前述材料能夠從公開渠道獲取,對其利用也應限于學習和借鑒的必要限度之內,而不應擴散牟利。這為不構成商業秘密(或難以舉證構成商業秘密)的商業成果的保護開辟了新的路徑,對處理同類型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
2、安聯保險集團(ALLIANZ SE)與深圳市前海安聯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執行案——不履行變更字號可強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企業名稱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4執40166號
案情簡介:我所接受申請人安聯保險集團(ALLIANZ SE)的委托,代理其與被申請人深圳市前海安聯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執行案。
安聯保險集團(ALLIANZ SE)與深圳市前海安聯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由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粵0304民初9919號一審判決,其中第二個判項為判決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安聯”、“Allianz”字樣的企業名稱,后被申請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粵03民終17794號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翰銳工作組接受申請人的委托,代理該案件的執行。該案經翰銳工作組的代理,執行了所有判項,順利結案。
典型意義:本案入選2018年度嶺南知識產權訴訟優秀案例。
當被申請人不主動履行判決的情況下,工商機關如何協助執行被申請人停止使用字號的判項。
翰銳工作組向法院闡述了以下意見:在被申請人不主動履行停止使用相關字號的情況下,工商機關可以強制除名,即在被申請人主動變更名稱前可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相關法律依據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同時也可以參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最后,經過翰銳工作組的努力,工商機關強制將被申請人的名稱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
3、代理委托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微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互聯網領域內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認定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3民終23351號
案情簡介:我所接受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與被告深圳市微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微信是騰訊公司2011年初推出的一款即時通訊軟件,在社會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騰訊公司是第9085979號(第9類)“微信及圖”商標的注冊人。 被告微信支付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2日,經營范圍為:電子支付系統、智能卡、電子產品的技術開發與銷售、自動繳費終端業務和移動POS業務的技術開發及上門維修服務等; 微信支付公司的侵權表現形式有:使用“微信支付”作為企業字號,官網上顯示“微信支付|財付通”的字樣,且簡介也有標識微信支付公司作為騰訊財付通移動支付全國合作伙伴的字樣,而公司彩鈴也使用“微信”字眼。 經過翰銳工作組努力,最終法院認定"微信"在電子支付服務中具有廣泛的市場知名度,能夠對消費者起到識別、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微信支付公司明知騰訊公司"微信"支付服務的知名度,仍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微信"作為企業字號、標識微信支付公司作為騰訊財付通移動支付全國合作伙伴的字樣、使用“微信”字眼的彩玲,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服務的來源,或認為二者存在關聯關系,屬于利用"微信支付"服務的知名度,從事搭便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 典型意義:本案入選2017年度廣東省知識產權審判十大案件。 微信支付公司一直抗辯稱其成立時,微信支付并未大規模運用,且微信的知名度也不高。但翰銳工作組通過大量的證據,證明“微信”在微信支付成立時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使法院認定騰訊公司享有“微信”支付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在此情況下,微信支付公司的前述行為即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考慮到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不論對于服務性質的認定,還是知名度的舉證等問題都出現了與傳統行業不同的新特點,本案也是對新興領域案件的有益探索和積極實踐。
4、代理克諾爾·伯萊姆斯股份公司訴衡水永信制動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重復訴訟、陷阱取證、人格混同等疑難問題的認定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民知民終43號
案情簡介:我所接受克諾爾·伯萊姆斯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克諾爾)的委托,代理其與衡水永信制動材料有限公司、衡水永澤制動材料有限公司、克諾爾制動系統有限公司、亞東實業(國際)有限公司、北京輝門進出口有限公司、趙樹亮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克諾爾是世界領先的軌道車輛和商用車輛制動系統的制造商,是“KNORR”、“Knorr”、“克諾爾”等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克諾爾發現克諾爾制動系統有限公司(香港公司)、衡水永信制動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未經許可,共同生產銷售帶有上述注冊商標的侵權產品,在其網站上使用侵權標識,展示帶有上述注冊商標的侵權產品,上述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此外,侵權產品上使用了使用克諾爾官網網址及關聯公司的名稱,且使用了相同的包裝、裝潢,被告克諾爾制動系統有限公司使用了克諾爾的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上述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克諾爾起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擔侵權責任。因本案法律關系復雜,并涉及多個疑難問題,一審法院未采納原告意見,駁回克諾爾的全部訴訟請求。在不利的局面下,二審中翰銳工作組針對一審判決中的爭議問題搜集了大量證據及在先案例,二審法院在是否構成重復訴訟、是否存在陷阱取證(是否因取證觸發了被告的侵權行為),以及各被告是否應當共同承擔責任等復雜疑難問題,二審判決均采信了翰銳工作組的意見,撤銷一審判決,判決各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共同賠償5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較為典型的疑難復雜案件,一審判決在重復訴訟、陷阱取證、人格混同等問題上作了不利于我方委托人的認定。二審中翰銳工作組向合議庭發表如下意見: (1)關于是否構成重復訴訟,香港與內地屬于不同法域,兩地適用的法律不同,且訴訟當事人、訴訟請求均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不構成重復起訴。 (2)關于是否構成陷阱取證,本案證據足以證明被控侵權產品的包裝是原本就有生產的,對于知識產權的取證行為應當嚴格區分行為誘發式的取證和交易提供式的取證,對于交易提供式的取證應當認定為合法。 (3)關于本案各被告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本案被告六(自然人)作為其他三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中共同實施了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以及在網站上使用侵權標識的行為,對外宣傳、網站信息登記和實際經營中均未合理利用法人獨立人格,各被告之間經營混同,構成共同侵權,應共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翰銳工作組的觀點,全面改判,撤銷一審判決,判決各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共同賠償50萬元。本判決取得了理想的效果,為克諾爾后續的市場維權打下了良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