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東莞市奇聲電子實業有限公司與盧進安、廣州旗云電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530】
案情簡介:我所律師接受被告東莞市奇聲電子實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與原告盧進安、廣州旗云電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涉案專利為音箱的外觀設計,其整體形狀呈琵琶外形。我所律師經與被告技術人員進行詳細溝通,并查閱了豐富的行業資料,認為原告專利與被告產品構成近似的可能較大,作不落入保護范圍抗辯難度較大。但琵琶造型音箱屬較常見的,其權利本身存在重大的穩定性問題,很可能屬于現有設計。以此為基礎,我所律師明確了訴訟方向,充分收集了包括在先專利文件、技術文獻、行業雜志、網絡資料等在內多種證據材料,在訴訟過程中進行了現有設計抗辯。經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兩審法院均采納了我方“轉用”的現有設計抗辯,成功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避免了客戶因侵權可能造成的巨額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在本案中,我們提出并由二審法院確認的適用外觀設計“轉用”規則來在司法案件中認定現有設計。即在現有設計中已發現在專利申請日前有吉它造型的音箱,因為吉它和琵琶均屬于常見樂器,在已有吉它音箱的基礎上,琵琶音箱與現有設計沒有明顯區別,屬于“轉用”。該思路在國內同類判決中是少見先例,具有很強的開創性,并入選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典型案例。
2、劉凱與富士康(昆山)電腦接插件有限公司、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京行終1930號】
案情簡介:我所律師接受劉凱的委托,代理其與富士康(昆山)電腦接插件有限公司、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富士康(昆山)電腦接插件有限公司和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11日以“插座連接器”申請實用新型專利,2003年7月23日授權,專利號為02241738.9。劉凱認為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2013年4月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4年2月宣告第02241738.9號專利權全部無效。隨后富士康(昆山)電腦接插件有限公司和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審查決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10808號判決,判決撤銷審查決定。劉凱不服該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專利無效審查決定。
典型意義:判斷實用新型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應當基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進行評價。引用對比文件判斷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時,應當以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內容為準。該技術內容不僅包括明確記載在對比文件中的內容,還包括對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隱含的且可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內容。
3、索菲亞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與聯發晶美實業(深圳)有限公司、高滿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民終3131-3133號】
案情簡介:我所接受原告索菲亞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與被告聯發晶美實業(深圳)有限公司、高滿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索菲亞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經營定制衣柜及全屋配套定制家具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的上市公司,擁有名稱分別為“帆形拉手”、“艇形拉手”、“拉手(實心LOGO)”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索菲亞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發現在淘寶上自稱為“晶美五金工廠店”店鋪侵犯其上述專利,委托我所對該公司的侵權行為進行訴訟。我所工作人員對該店鋪的侵權產品分別進行了購買公證和收貨公證,但在庭審上拆封公證購買的侵權產品后,侵權產品外包裝上并無相關商家信息。結合我方公證書顯示涉案店鋪為宣傳為聯發晶美實業(深圳)有限公司為唯一直營店,且有稅務登記證、發票、公司前臺背景照片、培訓宣傳資料等內容,這些屬于聯發晶美實業(深圳)有限公司的內部資料,甚至有些還是保密材料,一般人是無法獲得的,最終法院認定聯發晶美實業(深圳)有限公司為制造商、與案涉店鋪經營者構成共同銷售商、許諾銷售商。并判決被告停止實施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行為,賠償損失。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因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聯發晶美實業(深圳)有限公司為制造商、銷售商、許諾銷售商,我方律師抓住公證書的細節內容,并結合公證書所反映的內容為內部資料、甚至保密資料,最終說服法官支持我方觀點。本案進一步突顯我方律師細節把握的能力。
4、中山雷士燈飾科技有限公司與中山市艾菲特燈飾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7)粵73民初3755號】
案情簡介:案外人王進于2012年12月13日申請了名稱為“吊燈(600329/6-708)”,專利號為:201230623604.3外觀設計專利,于2013年8月28日獲得授權,并將該專利許可給中山市艾菲特燈飾有限公司使用。后發現中山雷士燈飾科技有限公司有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該專利產品,并起訴到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我所接受中山雷士燈飾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后,查看案件材料,詢問當事人,認為采用不侵權抗辯風險較大,建議客戶對涉案專利提起專利無效程序??蛻艚邮芪覀兊姆桨负?,并在我所指導下找到現有設計,最終成功無效涉案專利,并使中山市艾菲特燈飾有限公司撤訴。
典型意義:因中山雷士燈飾科技有限公司為知名燈具企業,一旦敗訴對于中山雷士燈飾科技有限公司將帶巨大的不良影響,因此本案客戶的預期目標為不能敗訴?;诓磺謾嗫罐q風險較大,我們向客戶提供提起專利無效的思路,并指導客戶收集在先設計的材料,最終成功無效涉案專利,徹底解除了侵權風險,達到客戶預期目標。
5、星輝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與寧波金六一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創智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民終2745號】
案情簡介:我所接受原告星輝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與被告寧波金六一兒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創智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案。一審請求法院判決停止侵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81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寧波金六一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創智贏科技有限公司在銷售行為上構成共同侵權,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對于專利法中共同侵權的認定,侵權方應存在分工負責。法院認為深圳市創智贏科技有限公司為寧波金六一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授權經銷商,雙方的合作模式為深圳市創智贏科技有限公司在京東店鋪中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客戶對被訴侵權產品下訂單確認購買后,由寧波金六一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直接向深圳市創智贏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戶發貨。即深圳市創智贏科技有限公司負責在線上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寧波金六一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負責在線下發貨,雙方分工負責,共同完成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
6、聯合歐陸家具(深圳)有限公司與惠州市幕朗克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民終52-54號】
案情簡介:聯合歐陸家具(深圳)有限公司擁有“電視柜”、“茶幾”、“長茶幾”等多款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我所接受聯合歐陸家具(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對惠州市幕朗克家居有限公司侵犯其多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提起了訴訟。在對侵權產品進行購買公證的時候,只取得了經簽字確認的《銷售訂單表》和侵權產品圖片,未取得侵權產品實物。但一審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最終認定被告存在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行為,并判決賠償聯合歐陸家具(深圳)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二審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在只有被控侵權產品圖片未取得侵權產品實物的情況下,法院通過比對被控侵權產品圖片和涉案專利,據此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在只有銷售單的情況下,法院認為雙方買賣合同成立,款項是否實際交付、產品所有權是否實際轉移不影響銷售是否成立,據此認定惠州市幕朗克家居有限公司存在銷售行為。因沒有取得侵權產品實物,故對于制造行為,我方并沒有直接證據,但我方律師抓住對方庭審中確定案涉店鋪所擺樣品為他們制造的這一陳述,主張惠州市幕朗克家居有限公司存在制造侵權產品的行為,終獲得法院支持。本案突出展現我方律師對專利法中“銷售”概念的充分理解,展現我方律師較高的專業水平。
7、廣州市創宏電子有限公司專利維權系列案件【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民終688號等】
案件簡介:廣州市創宏電子有限公司申請了“可發光的喇叭”實用新型專利,該專利把燈巧妙地安裝在喇叭上,且不影響喇叭的發聲及美觀,市場效果非常好。因此有很多侵害該專利的行為,廣州市創宏電子有限公司委托我所進行制訂整體維權策略方案。我所接受委托后,結合客戶給的部分侵權線索,確定了線上線下同時打擊的方案。先進行證據的固定,在固定完所有侵權線索后,再進行訴訟或者調解。前后共開展近50件訴訟案件,并配合了客戶的行政投訴和海關查扣行動,所有案件均勝訴或調解,并執行到大部分賠償款。同時,我所還多次接受廣州市創宏電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針對該專利的無效答辯程序,均維持該專利有效,保障了整體維權策略方案的成功實施。
典型意義:廣州市創宏電子有限公司的這次專利系列維權,是制訂和實施綜合性維權方案,進行市場清理的典型案例。一方面打擊了市場的侵權行為,遏制了侵權勢頭,提升了專利權人的產品市場份額。另一方面,通過專利維權,引導客戶進一步加大專利的研發和申請,讓客戶獲得更強競爭力和更大經濟利益。
8、吳金衛與臺州市中升塑業有限公司/黃巧英專利無效案【國家知識產權局5W10857、5W1083647 】
案情簡介:吳金衛于2010年9月16日申請名稱為“人體模特小腿支撐桿的鎖緊件”,專利號為201020534100.X的實用新型專利,2011年5月4日獲得授權。涉案專利的評價報告顯示,涉案專利權權利要求1、2、6不具有新穎性,權利要求3-5不具有創造性。臺州市中升塑業有限公司認為所有權利要求不具有創造性、黃巧英認為該專利權利要求1、2、6不具備新穎性,權利要求3、4、5不具備創造性。分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我所接受吳金衛的委托,針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并參與口審。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最終宣告權利要求1-3因沒有創造性而無效,權利要求4-6維持有效。
典型意義:本專利在被提起無效之前,其已作出評價報告,評價報告顯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6不具有新穎性,權利要求3-5不具有創造性。臺州市中升塑業有限公司、黃巧英也正是基于評價報告引用的對比文件,認為涉案專利全部無效無效。通過我方的代理,特別是“外觀專利只是公開外型,不公開技術方案”等意見的陳述,最終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權利要求1-3具有新穎性,但因沒有創造性宣告無效,權利要求4-6因具有新穎性、創造性維持有效,為客戶專利維權提供穩定的的權利基礎。
9、江門市恒天科技有限公司與江門市西點電器科技有限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民終1444號】
案情簡介:江門市西點電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申請了名稱為“風扇(KF-5070)”的外觀設計專利,2015年8月12日獲得授權。江門市西點電器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對江門市恒天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200000元。我所接受江門市恒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后,對侵權產品和涉案專利進行了仔細對比,并提出被訴侵權產品不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和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是現有設計的抗辯。法院雖然最終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但是在認定存在制造行為的情況下,只判賠20000元。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在法官最終雖認定構成侵權,且認定存在制造行為的情況下,我方通過積極舉證,向法院充分闡述該類產品設計特征、設計空間的具體表現,我方產品與涉案專利在具有設計空間的范圍內與涉案專利存在較大區別。成功讓判賠數額降為遠低于平均數據的范圍。
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
電話: 020-88835688
微信公眾號:翰銳律所
郵箱:hanrui@hanruilaw.com
地址: 廣州市海珠區新港東路1166號環匯商業廣場南塔1007-1009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