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在過去一年里,翰銳律所繼續秉持“深耕一域、行穩致遠”的辦案理念,以“匠人精神”打磨每一個案件。代理的案件不僅超越預期,同時還被多個不同機構評為典型案例,如獲評“2021嶺南知識產權訴訟優秀案例”“2021廣東十大涉外知識產權案例”等;同時翰銳律所也再次成功入選“年度知識產權訴訟工作優秀團隊”。以下為2021年度翰銳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的分別介紹。
1
代理委托人上海迪高文化創意有限公司等與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
——“合法授權+合法來源”抗辯的綜合應用
【本案入選“2021廣東十大涉外知識產權案例”】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5民初8173號、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1)粵73民終2258號
案情簡介: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娛樂壹公司)、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斯利公司)訴上海迪高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高公司)等四被告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原告方為知名“小豬佩奇”美術作品權利人。原告方在本案中主張迪高公司等四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498700元及維權合理費用合計250余萬元。
本所代理主要被告迪高公司參與一審訴訟,答辯意見獲得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支持,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本所接受迪高公司委托參與二審訴訟,代理意見獲得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發生在疫情期間,涉及當事人分處廣州、上海、香港等地,這給審理法院查清事實、及時推進訴訟進程帶來諸多挑戰,相應地,我所接受迪高公司參與訴訟時亦有諸多事項需要與審理法院對接處理。
接受委托后,經辦律師工作組迅速研究案卷,厘清復雜事實,在我國《著作權法》經授權使用的基本邏輯規則下,根據迪高公司一向重視著作權授權的工作特點,綜合全案情況制定了合法來源抗辯及呈現授權鏈條完整的基本訴訟策略。律師工作組還結合當前司法政策,對原告方的代理權限、起訴程序是否合規等問題逐一提出答辯觀點,對審理法院查清事實、運用證據進而及時做出公正裁決、弘揚尊重知識產權的精神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2
代理委托人樂馳焊接技術有限公司與常州市浪高電子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權比對
【本案入選“2021嶺南知識產權訴訟優秀案例”】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9)粵73知民初188號
案情簡介:2003年8月29日,樂馳公司完成了與LORCH S系列焊機產品相關的《Master firmware for Lorch S and P series system》軟件原始版本的源代碼,并持續更新至今。
經原告樂馳公司調查發現,浪高公司等被告未經許可,擅自生產并通過線上線下等渠道銷售使用與樂馳公司《Master firmware for Lorch S and P series system》目標代碼相同的焊機。樂馳公司遂起訴了各被告。
經審理,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軟件與權利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判決浪高公司、華焊公司構成軟件著作權侵權并賠償損失70萬元。
典型意義:法院在我方僅提交涉案軟件的部分源代碼及目標代碼,且客觀條件難以進行源代碼對比的前提下,接受了我們關于采用目標代碼進行比對的審理思路,并認可了我們向法庭提供的兩種軟件代碼比對方法。
方法一:使用富士通微處理器編程器連接浪高公司制造的被訴侵權產品中的PCB主板,提取該主板中預裝的被訴侵權軟件目標程序,然后在編程器中轉載樂馳公司權利軟件的目標程序,同時將二者進行比對;
方法二:通過使用我方自行編寫的軟件程序對權利軟件的目標程序、以及使用方法一提取的浪高公司的目標程序,按照S 文件的格式去除文件頭記錄長度、地址、校驗位等內容進行處理,再將處理后的二者的目標程序進行比對。
兩者對比方法均確認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故而判定浪高公司等構成侵權。
3
代理委托人德高(廣州)建材有限公司與派麗(江門)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可在同一侵權行為中重復評價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6民終4675號
案情簡介:我所接受原告德高(廣州)建材有限公司(簡稱德高公司)委托,代理其與派麗(江門)建材有限公司(簡稱派麗公司)等侵害注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原告德高公司是防水材料及建筑材料領域的領先企業,其“德高”“Davco”以及品牌的防水材料及建筑材料商品具有較高知名度。后原告調查發現,派麗公司等主體未經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填縫劑等產品上使用“德高”“德高集團”以及等侵權商標,同時還使用了“德高集團(亞太)實業有限公司”“德高防水(上海)實業有限公司”等企業名稱,派麗公司等主體的行為已造成市場混淆。
本案中,侵權產品涉及填縫劑、瓷磚背膠、水漆、防水涂料4款產品,我所律師梳理、研判德高公司的注冊商標后,在訴訟中主張第1類、第2類和第19類3項注冊商標權利,同時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及企業字號權利。法院審理后,認定派麗公司等主體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各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元。
典型意義: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屬于不同的權利類型,對于同一侵權行為可以重復評價。本案中,“德高”標識既是原告注冊商標的文字部分,也是原告的企業字號,對于被訴侵權產品使用“德高”標識的行為,法院同時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原告的注冊商標權和字號權均獲得保護。
4
代理委托人維他奶(上海)有限公司訴福建省泉州恒盛食品有限公司、廣州市越秀區平野食品商行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對商品裝潢競爭權益的保護并不嚴格以商品類別為限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4民初31112號、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0)粵73民終4067號
案情簡介:維他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他奶公司)訴福建省泉州恒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盛公司)、廣州市越秀區平野食品商行(以下簡稱平野食品商行)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本案本所一審、二審接受原告維他奶公司委托,一審訴請獲法院支持,認定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及擅自使用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不正當競爭。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本所接受原告維他奶公司二審委托,最終贏得二審勝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二審判決的生效,意味著本案無論是復合案由的訴訟策略選擇、各被告行為的法律定性,還是各被告的責任承擔、法院判賠數額的確定上,基本取得了較為全面的勝訴。
典型意義:
第一,在商標侵權的認定上,一方面,充分認定了權利人公司及其維他檸檬茶相關的文字、圖形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事實;另一方面,突破了商標分類表中類似商品的認定,尤其是在涉案的“果凍”商品與權利商標核定使用的“茶飲料”“果汁”商品存在一定區別的情形下,突破分類表的一般規則,跨類別或跨群組認定商品類似,使權利人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更加周延。
第二,在不正當競爭的認定上,一方面,確認了“維他檸檬茶”商品裝潢的影響力已經達到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一定影響”的事實;另一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品裝潢的競爭權益保護應當重點考量是否足以造成混淆的后果,更不應以具體的商品名稱或類別為限,結合“維他檸檬茶”商品的知名度,以及對該商品裝潢顯著特征在整體層面的準確把握,涉案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的權益得以充分保護。
第三,二審法院進一步明確指出,即使涉案商品的裝潢發生過改變或更換,但前后的裝潢之間仍存在延續關系,不能就此否定涉案商品裝潢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因此影響各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這也將對實際市場環境下,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可能存在更新的情況后,如何進行認定和保護,其他主體使用近似裝潢行為如何進行法律評價等問題的解決,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
5
代理委托人奧妍(上海)化妝品商貿有限公司與廣州市添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電商時代下“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的認定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21)粵0111民初4027號
案情簡介:奧妍公司的“小奧汀/LITTLE ONDINE”品牌創始于2013年,經多年的宣傳推廣在國內獲得了較多的榮譽以及知名度。
2020年4月,奧妍公司推出一款名為“小奧汀芝心腮紅”的腮紅產品,奧妍公司的涉案腮紅產品的包裝裝潢具有獨特的設計,具有很強的可識別性,再經過奧妍公司多渠道的推廣宣傳,且與多名當紅藝人、知名博主等對涉案腮紅產品進行推廣宣傳,奧妍公司的“小奧汀芝心腮紅”腮紅產品已在短時間內成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市場爆品。
經奧妍公司調查發現,添姿公司等三被告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使用了與奧妍公司涉案“小奧汀芝心腮紅”產品相近似的包裝、裝潢、商品名稱及其他造成他人混淆的宣傳語,故而奧妍公司起訴了三被告。
經法院審理認定,認了奧妍公司涉案的“小奧汀芝心腮紅”商品,屬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最后認定三被告的相關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典型意義:在判斷“小奧汀芝心腮紅”產品是否具有一定的影響時,法院認為在當今電商時代背景下,信息交換傳播迅捷高效,相較以往的傳統營銷模式,“直播帶貨”、“微博推廣”、“小紅書”等熱門平臺帖子推貨等依托于互聯網的新興營銷方式更受消費者青睞。法院認定涉案商品為彩妝商品,所面向的消費群體相對年輕,通過微博、小紅書、淘寶等購買產品的消費者基數更大,故商家利用上述媒體進行銷售、推廣所占比重也較大。根據奧妍公司舉證的小紅書、微博、微信等互聯網證據,認定“小奧汀芝心腮紅”產品具有一定的影響。
6
代理委托人廣州巴寶莉化妝品有限公司與廣州蔻妝化妝品有限公司、希美(廣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一案
——類似商品裝潢不能否定涉案商品裝潢的顯著特征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20)粵0111民初29859號、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1)粵73民終4638號
案情簡介:原告巴寶莉公司是“蔻斯汀花瓣沐浴露”產品的設計者和銷售者。“蔻斯汀花瓣沐浴露”產品上市至今,深受消費者的喜愛,產品銷量極高,是“蔻斯汀”品牌的旗艦產品,全球線下網店超過3000家,“蔻斯汀”品牌及花瓣沐浴露產品獲得了多項國內外重要獎項,屬于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
巴寶莉公司在市場發現由被告蔻妝公司委托生產,被告希美公司生產的“繡后”花瓣沐浴露產品的包裝裝潢與巴寶莉公司的“蔻斯汀花瓣沐浴露”產品極為相似。巴寶莉公司認為,蔻妝公司生產、希美公司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要求兩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最終一、二審法院均認定構成侵權,并判決賠償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兩審法院認為在巴寶莉公司已經上架相關商品并推廣相關宣傳素材的情況下,市場上的相關主體客觀上均能夠獲取巴寶莉公司的商業信息。因此市場上即使存在類似的商品裝潢,也不能否認巴寶莉公司有一定影響的裝潢已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且本案被告蔻妝公司、希美公司使用被訴侵權裝潢,并未提交設計底稿、圖樣等證據證實其裝潢的設計及使用時間均早于巴寶莉公司的商品裝潢,故蔻妝公司、希美公司不能以市場上存在與巴寶莉公司的“蔻斯汀沐浴露”產品近似的裝潢不能證明涉案“蔻斯汀花瓣沐浴露”產品裝潢缺乏顯著性,更不能作為其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效抗辯。
7
代理委托人佛山市飛鹿吊風扇總廠與廣東飛鹿電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惡意注冊商標應予無效并對使用行為承擔侵權責任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20)粵0604民初193號、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6民終12310號
案情簡介:我所接受原告佛山市飛鹿吊風扇總廠(簡稱飛鹿總廠)委托,代理其與廣東飛鹿電器有限公司(簡稱飛鹿公司)侵害注冊商標權糾紛一案。原告飛鹿總廠是注冊商標的使用權人,自上世紀成立后,持續生產銷售品牌風扇產品,該產品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被告飛鹿公司是注冊商標(已被無效)的權利人,飛鹿公司在其產品以及宣傳中突出使用商標,該商標與注冊商標的圖形部分高度近似,且被告將商標與“飛鹿”“飛鹿電器”等字樣配合使用,使整體形式與注冊商標更為接近。我所律師接受委托后,首先建議原告飛鹿總廠就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后,認為商標注冊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裁決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隨后,我們代理飛鹿總廠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飛鹿公司注冊和使用商標具有惡意,對于商標被無效宣告之前的使用行為,飛鹿公司仍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因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飛鹿公司注冊和使用商標的行為具有惡意,其對于注冊商標的信賴利益不應獲得保護,判決飛鹿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是典型的利用具有“表面合法形式”的權利實施侵權行為的案例。被告將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中的圖形部分相近似的圖案申請注冊商標,并在實際使用中與其他文字配合使用,使整體表現形式與他人注冊商標高度近似。本案綜合利用商標行政及民事維權手段,將被告的侵權“注冊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并使法院判令被告對其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充分達到了委托人預期的維權目的。
同時,對于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的,其被宣告無效前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本案對該上述問題的法律適用提供了參考。一般而言,對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前的使用行為的侵權認定,應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若行為人在注冊商標過程中惡意注冊,或在使用商標過程中實施不規范使用注冊商標等混淆行為的,可以推定其具有主觀惡意,使用自有注冊商標不能成為免責抗辯事由,需要對其商標無效前的使用行為承擔侵權責任。對于善意的注冊人或使用人,有觀點認為,應當保護其信賴利益,其使用行為不宜被認定為侵權。
8
代理委托人廣州逸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廣州奧西尼化妝品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一案
——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受理條件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1)粵73民初607號
案情簡介:廣州奧西尼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奧西尼公司”)訴廣州逸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逸仙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一案。被告逸仙公司系專利ZL202030472879.6“細管口紅管”的專利權人,原告奧西尼公司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原告公司旗下某產品不侵害被告逸仙公司ZL202030472879.6外觀設計專利權。
本案本所接受被告逸仙公司委托,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規定,在庭審中進行有針對性答辯意見,最終原告奧西尼公司知難而退,主動撤訴。
典型意義:本所律師在答辯過程中主要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此類案由受理條件的規定,在庭審中重點結合本案原告奧西尼公司的起訴是否符合規定的侵權警告、書面催告、是否積極行使訴權三個方面進行闡述。本案原告奧西尼公司在庭審中聽取本所律師答辯意見后,于庭后知難而退主動申請撤訴。
本案系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被告從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受理條件這一角度抗辯成功的典型案例,本所律師制定準確的訴訟策略答辯角度,贏得一審的全面勝訴。
9
代理委托人廣州廣日電氣設備有限公司(委托人)與專利權人深圳市耀嶸科技有限公司專利無效一案
——積極舉證和說明對認定公知常識的影響
國家知識產權局第5W121766號
案情簡介:涉案專利為“一種LED燈具模組”,每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較多,在未修改前有10個權利要求,后專利權人將原權利要求1-2刪除,保留原權利要求3-8。
我們在無效過程中提交的現有技術,經現有技術組合后仍有技術特征未公開,如本專利中所述散熱器左右兩端設有散熱器支架,該散熱器支架的底端所在的水平位置比透鏡模組所在的水平位置低;所述散熱器左右兩邊各設有一個用于安裝框架的安裝位,該安裝位位于散熱器支架和空框之間,而證據1沒有公開上述結構,且其他證據也未公開。
對于這些區別技術特征,我們結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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