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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案例擷英|翰銳律所民商事典型案例匯編(第一輯下)
        發布時間:2021-05-28

        導語:翰銳律所成立伊始,便以知識產權及其延伸法律事務為研究與實踐重點。比如在民商事領域,我們就辦理過諸多經典案例?,F將部分翰銳經辦案例整理形成《翰銳民商事典型案例匯編》第一輯),此等案例涉及先履行抗辯權、以物抵債效力認定、重復訴訟、支付令的申請等諸多具有理論爭議及體現法律實操技巧的內容。具體如下:



        6

        代理原告廣州市耀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麗、王某釘買賣合同暨股東清算責任糾紛一案

        ——公司未經清算直接注銷時,公司債務如何承擔

        (2018)粵0106民初39號


            案情簡介:我所律師接受原告廣州市耀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先公司”)與被告王某麗、王某釘買賣合同暨股東清算責任糾紛一案。

            當事人主要訴求是要求兩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492856.5元及利息。事實與理由是貴陽麗金明理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金公司”)向耀先公司購買了多種規格的塑膠原料。原告向麗金公司交付了貨值681671元的貨物,但麗金公司僅支付了188814.5元貨款,仍差492856.5元未支付。兩被告是麗金公司股東,今麗金公司已注銷,主張兩被告應承擔相應公司債務。

            我所律師通過調取工商檔案發現,在麗金公司未對原告債務進行清算完畢的情況下,兩被告就將公司注銷,意圖非法逃避債務,嚴重侵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違反了《公司法》以及麗金公司的章程規定。被告行為屬于未經依法清算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因此應由被告承擔其公司債務。

            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已經違反《公司法》、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以及麗金公司的章程規定。最終支持了我方的主要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向我方當事人支付貨款492856.5元及利息。

            典型意義:本案中,債務公司的股東未經依法清算即將公司進行了注銷,嚴重侵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而我所律師通過對《公司法》、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債務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向法院主張應由債務公司的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故本案對股東通過注銷公司來惡意逃避公司債務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7

        代理委托人廣州弘樸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張某斌、張某文與安徽璞寶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

        ——一人公司股東應承擔的責任、父子關系能否認定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2020)粵0111民初15156號


        案情簡介:原告安徽璞寶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璞寶公司”)與被告廣州弘樸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樸園公司”)簽訂《供貨協議-經銷商》(以下簡稱“供貨協議”),弘樸園公司負責璞寶公司產品的線下銷售,璞寶公司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間,累計向弘樸園公司支付進場費4100790元,弘樸園公司在收到進場費后未支付相應的商場,產品也沒有上架。原告以被告并未履行相關義務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資金4100790元及相關利息,同時以張某文為弘樸園公司的唯一股東、張某斌與張某文存在父子關系為由要求二人對弘樸園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我所接受弘樸園公司、張某斌、張某文共同委托后,及時與當事人了解相關事實,研究確定了訴訟策略,認可進場費中的100萬元因原告產品原因導致未能實際履行,同意返還。對其余進場費用,我方提供了大量二級經銷商合同和發票,證明我方已經按合同約定將進場費支付二級經銷商;另針對張某斌是否應承擔責任的問題,我所律師認為原告未提交足夠的證據證明張某斌是弘樸園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張某斌依法無需對弘樸園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院最終采納了我方訴訟意見,僅判決我方當事人向原告返還一百萬元及利息,判令張某文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駁回了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由于我方當事人弘樸園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無證據證明股東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的,該一人股東應就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雖在法律規定上存在對我方當事人的不利局面,但經我所律師積極應訴,將損失極大減少。對原告主張張某斌與張某文存在父子關系為由要求二人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以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抗辯原告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張某斌是弘樸園公司實際控制人。最終,法院沒有認定張某斌承擔連帶責任,維護了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達到了訴訟的預期效果。



        8

        代理當事人廣東天保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與安徽雙鑫包裝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某文股權轉讓糾紛一案

        ——精準把握糾紛性質,釜底抽薪迫使原告撤訴

        (2019)皖0881民初3994號


        案情簡介:原告安徽雙鑫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鑫公司”)與被告廣東天保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天保公司”)曾簽訂一份《安徽天保合作投資協議書》(以下簡稱“合作協議”),協議書約定雙方合作投資設立新公司,名為安徽天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天保公司”),合作協議約定廣東天保公司占股51%,雙鑫公司占股49%。后由于形勢發生變化,雙方又簽訂了一份《終止合作協議》(以下簡稱“終止協議”)對合作協議進行了終止,終止協議約定廣東天保公司將其持有的安徽天保公司51%股份轉讓給第三人,股權轉讓協議由廣東天保公司與第三人另行簽訂,終止協議與該股權轉讓協議同時生效。

        因雙方在實際執行中出現爭議,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以股權轉讓糾紛的案由受理了本案。

        我所律師接受廣東天保公司委托后,經過仔細地分析研究,認為該案實際上并不符合股權轉讓糾紛的特征,雙方未能就股權轉讓的核心必要條款即股權轉讓價格及價款的支付方式達成一致,因此股權轉讓協議并未成立,且終止協議明確約定與股權轉讓協議同時生效。故在股權轉讓協議未成立的情況下,實際上并不存在股權轉讓糾紛,本案應是公司解散清算糾紛,該意見由我所律師向法院提交答辯狀中做了詳細說明。

        法院經過開庭審理認同了我方的上述觀點,最終原告迫于無奈,只能撤訴處理。

        典型意義本案中的法律關系看似復雜凌亂,但我所律師通過對法律關系的清晰梳理,對糾紛性質的準確把握,最終得到了法官認可,迫使原告撤訴。 



        9

        代理原告甘某英與被告李某云、陳某穎,第三人林某美、陳某群、陳某娣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

        ——是否構成重復訴訟、如何認定不動產的物權

        (2019)粵0103民初8202號


        案情簡介:我所接受原告甘某英委托,代理其與被告李某云、陳某穎,第三人林某美、陳某群、陳某娣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

        本案中,甘某英的訴求是確認其應享有涉案某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以下稱“涉案不動產”)拆遷而取得的安置房權益的二分之一份額。理由是:甘某英是涉案不動產所有權人陳某堅的前妻,陳某堅在與甘某英婚姻存續期間,經依法登記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地上房屋的相關權利,根據《婚姻法》等法律規定,該相關權利應為雙方共有財產。但因在甘某英與陳某堅的離婚訴訟前案中,陳某堅提交了虛假證據證明涉案不動產為陳某堅父親所有,導致法院認定涉案不動產非甘某英與陳某堅的夫妻共同財產, 由此甘某英在前案中的對涉案不動產的主張沒能得到法院支持。

        在本案一審中,被告李某云、陳某穎共同辯稱已有在先生效判決認定涉案不動產原屬于陳某堅父母所有,后贈與陳某堅,因此并非甘某英與陳某堅的夫妻共同財產,且辯稱本案是對此前已處理過的問題再次處理,本案屬于重復訴訟;且今陳某堅已去世,被告主張應根據陳某堅生前立下的遺囑,相關安置房的權益由被告李某云、陳某穎繼承。

        為證明涉案不動產系原告甘某英與陳某堅的夫妻共同財產,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我所律師作為甘某英的代理人,積極通過各種途徑搜證舉證,最終搜集到涉案不動產的原始不動產登記證書,由此證明陳某堅是涉案不動產的登記權利人,且登記時間是在陳某堅在與甘某英婚姻存續期間,即涉案不動產是陳某堅與甘某英的夫妻共同財產。此外,我所律師結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重復訴訟構成要件的規定。向法庭闡釋本案與前案在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均不相同,由此可確定本案并不屬于重復訴訟。

        最終一審法院認同了我所律師的觀點,并于判決中支持了原告甘某英享有相關安置房權益的二分之一份額的主張。被告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不動產確權、重復訴訟的認定等疑難問題。在有生效判決對我方當事人不利的情況下,我所律師在本案中通過積極有效的舉證,通過提交涉案不動產的原始不動產登記證書,再結合《物權法》“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的規定,以此推翻了陳某堅在前案中提交的證明。故本案在不動產確權認定的舉證上有典型的參考意義。對于重復訴訟的認定,本案中,法院及我方的觀點一致,均是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對重復訴訟構成要件的規定認定本案不構成重復訴訟,因此本案在重復訴訟的認定上亦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10

        代理原告陳某幸與被告深圳市德芯微電半導體有限公司、劉某國新增資本認購糾紛一案

        ——債務人公司缺乏可執行財產,如何保障債權人利益

        (2019)粵0309民初9353號


        案情簡介:我所接受原告陳某幸委托,代理其與被告深圳市德芯微電半導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芯公司”)、劉某國新增資本認購糾紛一案。

        當事人的主要訴求是要求深圳市德芯公司退還投資款本金110萬元以及利息。

        我所律師接受原告(即債權人)委托后,主動調查相關債務方的資產情況,發現深圳市德芯公司缺乏可執行財產,原告的相關主張存在空有債權名義、而實際執行不能的重大風險。為保障我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經我所律師研究設計后,我方當事人與債務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簽訂了相關《退款承諾書》,承諾書約定:深圳市德芯公司向原告陳某幸立即退還110萬元及利息,其法定代表人劉某國作為共同承諾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隨后我所律師根據此承諾書代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深圳市德芯公司向我方當事人償還債務,并要求劉某國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在庭審中,由于我方提前布局設計了訴訟策略,故在舉證階段順利展示了充分的證據,被告方得知我方準備證據充分,被迫放棄了辯解,全部認可了我方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最終也判如所請,令深圳市德芯公司向我方當事人償還相應債務,其法定代表人劉某國就相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由于我國法律規定,除特殊情形外,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公司無實際資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該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通常難以實現。我所律師接手該案后提前設計,通過讓各方簽訂《退款承諾書》的方式,成功使得有償還能力的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其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增加債務承擔主體,盡量避免我方當事人陷入“執行不能”的尷尬境地,有力地保障了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1

        代理原告龐某華與被告陳某忠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

        ——訴前設計,將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化整為一,通過債權轉讓方式實現當事人權益

        (2017)鄂1087民初1282號


        案情簡介:我所律師接受原告龐某華委托,代理其與被告陳某忠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

        被告陳某忠與鄂雄公司之間長期存在多重業務往來,包括借款、買賣鋼材、合作經營等等,鄂雄公司享有對被告陳某忠的債權達到556萬元;被告陳某忠與金洋泰公司、曾某武借款160萬元,仍欠100萬元未還。鄂雄公司、金洋泰公司與被告陳某忠之間的業務往來關系紛繁復雜,如按照正常的訴訟思路,鄂雄公司與金洋泰公司為了主張各自對陳某忠享有的債權,需要以多個案由起訴,也即需要立多個案件。我所律師基于豐富的訴訟經驗以及對訴訟程序的準確把握,通過訴前設計,讓鄂雄公司與金洋泰公司將各自對陳某忠享有的債權轉讓至原告龐某華名下,以此將紛繁復雜的法律關系化整為一。不僅有效保障了債權人利益,還提高了訴訟效率。

        典型意義:在訴訟各當事人間存在多種糾紛的情況下,法院一般的處理方式會建議當事人另行起訴,一案一訴。如此一來,將會使得當事人必須立多個案件方能實現所有債權。本案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將各種關系化整為一,節省了訴訟成本,提高了效率,具備一定的參考意義。


        12

        代理申請人廣東天保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被申請人江蘇鴻盛塑業有限公司付貨款及利息一案

        ——支付令的靈活運用

        (2016)蘇0830民督1號


        案情簡介:我所律師接受申請人廣東天保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保公司”)委托,要求被申請人江蘇鴻盛塑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盛公司”)支付貨款及利息一案。

        本案中,我方當事人主要訴求是要求江蘇鴻盛塑業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的貨款及利息。經我所律師向當事人了解,鴻盛公司對該筆貨款并無爭議;在調查確認鴻盛公司營業登記地址的情況下,我所律師建議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高效直接地進入執行階段。

        當地法院受理該支付令申請時,由于當地并未有過支付令的先例,故我所律師根據《民訴法》的法律規定,從符合程序、減輕訴累的角度說服法院,最終法院同意做出了當地首例支付令。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支付令的靈活運用,在債務人對債務無爭議,且支付令可以送達的情況下,申請支付令有利于快速實現當事人利益,同時減輕各方的訴訟負擔。故本案在支付令的申請適用上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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