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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案例擷英|2020年度翰銳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1-05-20

        導語:近日,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1項經辦案例獲評“2020嶺南知識產權訴訟優秀案例”、6項經辦案例成功入選“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協會2020年度知識產權推薦學習案例”,這充分體現翰銳律所在過去2020年度辦案過程中精心辦好每一宗案件,彰顯翰銳律所“深耕一域、行穩致遠”的辦案理念。翰銳律所總結上一年度經辦案件,形成知識產權領域十大典型案例,以下為詳細內容。


        1

        代理委托人橫琴國際知識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第17469509號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

        ——中英文商標近似比對應結合公眾對該英文單詞的認知情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1515號


        案情簡介:橫琴國際知識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橫琴知產交易中心)于2015年7月20日申請注冊了第17469509號“七弦琴”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前述商標在第3、5、10、11、17、18、26、28、29、30、32和33類上,被部分/全部駁回,駁回理由為原告商標與“VINA”“LYRE”(可譯為七弦琴)等引證商標構成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后我所接受橫琴知產交易中心委托,就爭議商標的駁回復審決定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本案引證商標多達27個,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支持了我方觀點,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具有較大差異,且引證商標“VINA”“LYRE”雖有七弦琴含義,但該英文單詞不是中國公眾常見單詞,其對應的“七弦琴”含義較為生僻,不會產生中英文含義的關聯性認知。綜上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均不構成混淆,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商標駁回復審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決定。2020年11月21日,爭議商標注冊公告。

        典型意義: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避免混淆誤認的發生。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主要從形、音、義三個方面分別進行比對。其次,在商標的近似判斷中,含義要素僅起輔助作用,很難脫離讀音及外形因素而單獨影響混淆可能性的認定。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基于普通消費者的一般認知水平和認讀習慣。最后,應考慮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含義是否具有唯一對應性。

        綜上,判斷中英文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以是否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為準,考慮相關公眾對該英文單詞的認知情況等。



        2

        代理委托人廣州正譽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正譽企業管理(廣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商標先用權抗辯的認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民再257號


        案情簡介我所接受廣州正譽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再審申請人)委托,代理其與正譽企業管理(廣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正譽佳業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正譽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再審被申請人)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再審申請人是涉案第16779516號注冊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人,該商標申請日為2015年4月22日,注冊公告日為2016年7月14日。經查,三再審被申請人未經許可,共同在其經營的網站宣傳、店鋪招牌、交易文書等載體上擅自使用了與再審申請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庭審中,三再審被申請人主張,其在涉案注冊商標申請日前已經對該標識進行了使用和宣傳,對該商標享有在先使用權,但三再審被申請人對涉案注冊商標的最早使用時間晚于再審申請人對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日。

        一審法院判決三再審被申請人對被訴的部分標識的在先使用抗辯成立;再審申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則認定三再審被申請人對全部的被訴標識在先使用抗辯均成立,并撤銷了一審判決;再審申請人對該二審判決不服提請再審,再審法院終審判決認定三被申請人所使用的全部被訴標識在先使用抗辯均不成立,撤銷二審判決并作出相應改判。

        典型意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應當如何界定商標在先使用的時間節點,尤其是在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申請日前對商標已經進行了實際使用的,在先使用抗辯的時間節點應當如何理解與適用。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明確了商標在先使用抗辯的成立,必須要遵循“雙優先”原則,即主張商標在先使用抗辯主體的使用時間不僅應早于商標注冊申請日,還應當早于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實際使用日。



        3

        代理委托人索菲亞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嘉興索菲亞電器有限公司、嘉興市馳升貿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新型商品或復合型商品如何準確認定商品/服務類似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民終108號


        案情簡介:我所接受原告索菲亞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菲亞家居)委托,代理其與嘉興索菲亞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菲亞電器)、嘉興市馳升貿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索菲亞家居是中國定制家具的佼佼者,其所經營的“”品牌在家裝行業具有極高知名度。索菲亞公司發現索菲亞電器及若干主體開設了名為“索菲亞集成電器”的網店,一方面該網店頁面及銷售的集成吊頂產品均使用了“索菲亞”商標;另一方面該網店還使用舒淇為索菲亞家居代言所拍攝的形象照片,虛構舒淇為其產品代言人的事實,甚至打出了“我是正品”的宣傳語,索菲亞電器使用“索菲亞”文字作為企業字號,上述行為極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索菲亞家居遂委托我所律師,將索菲亞電器等主體起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索菲亞電器在被訴侵權產品內外包裝、使用說明書使用“索菲亞”“索菲亞集成”等標識,以及其他被告開設名為“索菲亞集成電器”的淘寶網店以及在網店使用“索菲亞”等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索菲亞公司使用“索菲亞”作為企業名稱,以及各被告使用舒淇代言人照片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各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除判決各被告賠償共計35萬元外,同時判決索菲亞電器停止使用并限期變更包含“索菲亞”字樣的企業名稱,并公開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索菲亞電器等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被訴侵權產品集成吊頂為新型家裝產品,目前尚未被分類表收錄為商品項目,“金屬集成吊頂”和“非金屬集成吊頂”分別被作為非規范的商品項目,在第6類和第19類的相關商標中有被接受核準的先例。針對上述爭議問題,我所律師首先向合議庭充分展示了被控侵權產品實物、涉案網店產品介紹證明涉案產品的功能用途等信息;其次,充分舉證“索菲亞”權利商標的知名度,并結合各被告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說明被訴侵權產品具有明顯攀附商譽的故意;第三,提供在先判例等文件進行支撐,特別是在先案例提到了中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協會出具的《關于“集成吊頂”產品相關問題的解釋》說明被訴侵權產品的結構和功能。

        最終本案一、二審法院均突破了分類表的一般規則,認定涉案集成吊頂商品同時與第6類和第20類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使得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救濟,也為后續案件的維權提供了良好的先例。



        4

        代理委托人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捷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的認定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0)滬73民終121號


        案情簡介:我所接受原告尼托母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尼托母斯公司)的委托,代理其被告上海捷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捷光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尼托母斯公司是一家應用粘合技術參與到日用產品并開創出獨創性產品的公司, “STALOGY”系尼托母斯公司運用粘合技術推出的文具品牌,產品既具功能性又具有藝術性,同時“STALOGY”商標于2013年獲準商標注冊?!癝TALOGY”“365天”手賬筆記本產品,運用先進的技術和經典的簡約設計,糅和藝術性和功能性,將優秀的設計與便利的使用兩者結合,在日本本土及東亞地區持續熱銷?!癝TALOGY”品牌自推入中國市場以來,即受到各家媒體的相繼報道以及消費者的一致喜愛,成為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聲譽優秀品牌。

        經查,上海捷光公司等五被告未經授權,擅自共同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筆記本產品,其包裝、裝潢與尼托母斯公司具有較高知名度的“STALOGY”“365天”手賬筆記本產品基本一致,使用的廣告語也與尼托母斯公司廣告語的內容及表現形式均一致,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尼托母斯公司認為上海捷光公司等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要求上海捷光公司等五被告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30萬元。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使用“STALOGY”標識已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尼托母斯公司涉案筆記本產品自2014年進入中國,經多年的推廣以及經銷商的廣泛銷售,在我國具有一定的市場影響力與知名度。被訴侵權產品上四個要素的英文字母與原告產品相同,筆記本主體呈同一純色并附黃色腰封,兩者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商品裝潢,相關公眾易將被訴侵權商品與尼托母斯公司直接聯系起來,被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原告知名產品特有的裝潢,依法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一審判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2.2萬元。

        上海捷光公司等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首次在中國境內認定了尼托母斯公司對STALOGY筆記本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權益,具有很強的典型意義,擴大了尼托母斯公司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取得了理想的成果,為后續的市場維權打下了良好基礎。


        5

        代理委托人廣州逸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廣州伴奏化妝品有限公司、廣州市御可化妝品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網絡“爆款”商品知名度的認定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19)粵0111民初33027號


        案情簡介:我所接受原告廣州逸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逸仙公司)委托,代理其與廣州伴奏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伴奏公司)、廣州市御可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御可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逸仙公司于2016年創立了“完美日記”品牌,2019年3月初,其與科學頻道Discovery合作推出一款名為“完美日記探險家十二色動物眼影盤”的聯名眼影,截止至2019年6月21日,該產品在某平臺的銷售量排名淘寶眼影產品銷售額第一。

        后逸仙公司發現,在伴奏公司經營的1688網店中存在與其產品包裝裝潢高度近似的侵權產品,在商品介紹中大量使用了“全球最具影響力的科學頻道之一”“聯名靈感”等與完美日記眼影相近似的廣告語,并使用了完美日記的宣傳視頻短片。侵權產品實物上均標注有“媚族”商標標識,經查,該商標的專用權人是御可公司,標注的制造“委托方”也是御可公司。

        逸仙公司認為,伴奏公司、御可公司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要求兩公司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300萬元。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生產、銷售使用侵權包裝、裝潢的產品,并在網店中使用與逸仙公司率先使用的商品名稱、廣告語等相同和近似的宣傳元素,具有明顯的“搭便車”故意,構成仿冒混淆的不正當競爭,最終綜合考慮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侵權者的主觀過錯及糾錯態度、侵權形式、期間、后果、銷售量等因素,判決御可公司、伴奏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委托人主張權利的商品為主要通過電商平臺進行銷售,此類商品一般存在以下特點:1.銷售、傳播渠道以互聯網為主;2.上市時間周期短、銷量高;3.受眾為主要年輕消費群體。

        首先,在評價網絡“爆款”商品的影響力時,應結合商品品牌給予整體評價。本案中,“完美日記/PERFECT DIARY”商標經權利人廣泛、持續的宣傳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品牌的影響力應當覆蓋旗下的化妝商品,即包括本案涉案“探險家十二色眼影”系列產品。

        其次,判斷“爆款”商品的銷售規模時,應有別于傳統銷售方式的商品。信息時代下,與傳統營銷模式相比,“直播帶貨”“熱帖推貨”等依托“互聯網+”的新興營銷方式更受消費者的青睞,故商家結合商品種類、受眾群體等,通過新媒體開展推廣、銷售往往會獲得較好的效果,對于該類型產品的網絡銷售數據應重點予以考慮。數據顯示,自“探險家十二色眼影”上市以來,銷售量、加購數、訪問及收藏量都極為可觀。

        (摘自白云法院公眾號相關文章中的“法官說法”)



        6

        代理委托人武漢市江岸區豆美寶百貨店、名創優品(廣州)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市開了開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

        ——設計特征的認定應以無效決定為準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01知民初107號


        案情簡介:原告深圳市開了開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了開公司)是名稱為“汽車香水器(AIR-FORCE-2)”,專利號為201630067818.5的專利權人,在啟動本案之前,可公開查到的裁判文書達50多件,案件結果基本以開了開了公司勝訴或者和解為主。涉案專利經過多次無效宣告程序,均被維持有效。同時,開了開了公司以同一專利針對名創優品(廣州)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名創優品公司)的其它經銷商也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本案最終以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不構成近似為由,駁回開了開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考慮涉案產品標有名創優品公司的LOGO,且也在名創優品公司的專賣店采購的,對于名創優品公司要適用合法來源抗辯具有較大難度。同時,涉案專利也經過多次無效均被維持,說明涉案專利權利穩定,要通過無效程序無效涉案專利也具有較大難度。綜合以上因素,我們認為本案的突破點在于侵權對比上。 

        經對比,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具有多個區別,這些區別是否對視覺效果構成顯著影響,關鍵在于判斷這些區別是否為區別技術特征。結合多份無效決定書,可以確定這些區別恰好是無效決定中確定的涉案專利的區別設計特征。如果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的一個或多個區別設計特征不同,則不構成相同或近似,法院采納前述觀點,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7

        代理委托人臺州市陽光寶貝玩具有限公司林水明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

        ——外觀的保護范圍應追隨無效決定的腳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民終2194號


        案情簡介:林水明是名稱為“塑料舞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其起訴稱臺州市陽光寶貝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寶貝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侵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兩者整體形狀相同,支腳腳墊及支腳與舞臺連接處的細微差異,均屬于在正常使用狀態下,不容易引起關注的局部設計差異,對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實質性影響,從而認定為侵權。

        二審中,我所代理律師接受陽光寶貝公司委托,我所律師通過查閱涉案專利的無效決定,引用無效決定認定的設計特征,并參照最高院的指導案例,主張舞臺支腳和舞臺板表面圖案設計,容易被一般消費者觀察并重點關注。最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采納了我所代理律師的意見,根據涉案產品舞臺支腳和舞臺板表面圖案的不同設計,作出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認定,故撤銷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問題,而本案中,確定這一問題的關鍵則在于涉案專利此前的無效決定中,認定的設計特征是否應在侵權案件中予以重點關注。一審法院在審理時,顯然未注意到該問題,僅以“兩者整體形狀相同”為由認定兩者構成近似,明顯屬于認定有誤。

        我所在接受委托代理二審案件后,就爭議焦點問題檢索了大量的生效案例,并在深入分析涉案產品后認為:1.涉案專利無效決定認為涉案產品“支腳屬于舞臺板邊緣,安裝完畢后容易被一般消費者觀察到并重點關注”,一審法院的觀點與此相悖,應予以糾正;2.涉案專利設計特征應包括舞臺支腳和舞臺板表面板,涉案產品不包含上述兩項區別設計特征,故兩者不相同也不相似。最終,二審法院采納了我所代理律師的意見。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第一,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不宜作擴大化解釋。外觀侵權案件中,侵權比對時應考慮確權案件的比對方案,不應將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擴大化解釋;第二,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自公開授權之日應是明確的,如最高院指導案例85號的裁判要點指出:“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體現了其不同于現有設計的創新內容,也體現了設計人對現有設計的創造性貢獻。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span>



        8

        代理委托人梁裕旺、中山市連想電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眾智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

        ——證據梳理破解偽證陷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民終1259號


        案情簡介:原告梁裕旺、中山市連想電器有限公司(下稱我方當事人)訴被告深圳泓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泓銨公司)、深圳市思眾智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思眾公司)。被告生產、銷售的阿米樂滅蚊燈產品的外觀侵害了我方當事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庫存和模具,并支付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泓銨公司聯系我方當事人表示其不是生廠廠家,有意向與我方當事人繼續合作往來,我方當事人綜合考慮合作情況后對泓銨公司進行了撤訴。

        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思眾公司提交了一系列證據材料包括我方銷售單、發票、付款申請書、國內支付業務付款回單等。其中,泓銨公司與思眾公司私下相互串通,思眾公司當庭提交了一份對我方當事人十分不利的證據,該證據是泓銨公司出具的《證明》,以此證明被訴侵權產品上的“生產單位”等標簽是由泓銨公司黏貼,泓銨公司向思眾公司采購了被訴侵權產品,而思眾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來源于我方當事人,且我方當事人的外觀專利權用盡。該證據因是開庭審理過程中當庭提交,無疑對代理人的庭審應變能力提出了挑戰。

        為此,我方代理人通過證據檢索發現思眾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之間發現漏洞,另泓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俊霖同時系思眾公司提交的銷售單上的聯系人,證明思眾公司與泓銨公司具有密切關聯關系,泓銨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力較低。因此,一審法院支持了我方當事人的主張。一審法院判決思眾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

        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思眾公司堅持一審法院中主張,其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來源于我方當事人及我方當事人外觀專利權用盡的抗辯,并申請泓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俊霖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我方當事人當庭詢問向俊霖是否在思眾公司任職或其他關系,向俊霖稱其曾在思眾公司任職并在2017年底離職。于是,我方當庭就向俊霖的證言提出異議,向俊霖實際上是思眾公司的總經理,其證言不可信;且當庭提交大學生網報上發表(發表時間為2019年8月)的兩篇文章證明向俊霖就其與思眾公司的真實關系所作陳述與上述證據存在矛盾。向俊霖進行虛假陳述,二審法院對向俊霖的證言,不予采信,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并對思眾公司、向俊霖予以司法訓誡。      

        典型意義(1)本案一審庭審過程中,思眾公司當庭提交了一系列證據材料,我方代理人通過證據檢索發現這些證據材料相互之間存在矛盾,以此證明思眾提交的證據不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從而使一審法院支持了我方當事人的主張。

        (2)案件在二審審理前的準備過程中,我方代理人通過信息檢索、搜集、調查獲得思眾公司與泓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俊霖存在密切關聯關系的證據,證明向俊霖就其與思眾公司的真實關系所作陳述與思眾公司提交的證據存在矛盾,向俊霖所作陳述為虛假陳述,從而使二審法院支持了我方當事人的主張。 



        9

        代理委托人廣州市體育競賽中心“廣馬”商標無效案件

        ——非以使用目的注冊商標應予無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評字[2020]第0000316606號


        案情簡介:廣州市體育競賽中心(以下簡稱“競賽中心”)作為廣州馬拉松賽的承辦單位,擬對“廣馬”進行商標注冊。經前期檢索發現,“廣馬”商標已在多個類別上存在在先權利。經過分析,我所提出的保護方案為:在核心類別的商標通過無效程序清除在先注冊商標障礙,后進行商標注冊申請。

        其中涉及核心類別的商標有北京智美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美公司”)名下的7件商標。智美公司曾作為廣州市體育競賽中心(以下簡稱“競賽中心”)的代理商,負責2015年-2017年廣州馬拉松賽的市場開發和賽事運行,在未獲得競賽中心任何授權以及雙方服務合同明確約定知識產權歸屬競賽中心的前提下,智美公司于2016年注冊了7件“廣馬”商標。       

        我所代理競賽中心,對北京智美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7件“廣馬”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申請,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評審,對智美公司名下的全部7件“廣馬”商標宣告了無效。

        典型意義:廣州馬拉松賽作為國際知名品牌賽事和廣州城市名片,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價值。本案對搶注的、非以使用為目的注冊商標進行了打擊。通過前期與委托人的充分溝通,制定了商標保護方案,通過先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后申請商標注冊程序的結合,成功確權了核心類別上的“廣馬”商標,保護了廣州市體育競賽中心的商標權,為公共體育賽事商標權的保護做出了努力。



        10

        代理某知名奢侈品牌執法系列案件

        ——運用現代化的調查技術協助打擊累犯


        案情簡介:2020年4月,調查團隊發現廣東陽江陽春市存在生產假冒某知名奢侈品牌皮包的涉嫌犯罪情況,隨即將該情況反映給廣東省公安廳經偵局,省廳在確認線索真實的情況下,聯系陽江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對該線索進行進一步排查和擴線偵控,隨即發現該窩點涉及福建泉州,廣東陽江,廣東河源,廣東茂名,廣東肇慶,廣東東莞,廣東廣州,廣東揭陽,江西吉安等地的犯罪鏈條。團伙核心成員施某、劉某在福建泉州指揮控制,接受訂單后向廣州湯某等五金銷售團伙及柳某等皮料銷售團伙采購五金、皮料等材料,通過物流將原材料運給廣東當地多處生產工廠進行生產,成品成產后又通過物流運到福建泉州施某處銷售。

        2020年7月23日,按照廣東省公安廳“颶風2020”229號專案和“藍劍”專項行動工作部署,省廳經偵局直接組織指揮全省9地市對施某等人特大跨區域生產銷售假冒某知名奢侈品牌皮具專案開展統一收網行動。全省共出動警力500人,搗毀生產工廠14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55人,刑事拘留主要犯罪嫌疑人20人,取保候審3人,網上追逃3人;查獲假冒成品手袋6400個、皮料300卷(38尺/卷)、五金配件11萬個、制假機器143臺、制假模具32套、其他半成品及輔料和銷售單據一大批,初步統計涉案金額5億元人民幣。

        典型意義:此專案團伙主要嫌疑人施某等人此前因制售假冒某知名奢侈品牌產品被刑事打擊過,基于制售假高額利潤鋌而走險繼續實施犯罪,并形成制假生態圈。施某在福建通過遙控指揮,調集所有原材料,組織分散生產,即便某處被打擊并不影響全盤運作,對公安機關執法資源投入存在較大挑戰。

        隨著廣州佛山東莞等廣東重要城市的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日益增強,制售假風險性逐漸增大,主要犯罪嫌疑人施某糾集多名制售假前科人員,在戶籍所在地偏遠村莊,開設地下工廠,并分散廣東各地進行制假,存在一定的地域保護,外地人員傳統調查開展難度較大,從而增強制售假的隱蔽性。

        此專案公安機關技術手段運用全面,前期通過資金往來,通訊往來,快遞信息等多方面進行排查,后期配合我方架設攝像頭,采用無人機高空偵查等智慧偵查手段,最終縷清所有涉案目標的詳細信息,為全鏈條打擊該團伙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本案由廣東省公安廳全面部署,統一時間全面收網,在犯罪團伙謀劃如此周密的前提下,盤踞廣東境內的重大制假產業鏈被徹底摧毀,對市場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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